北京zhuanli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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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禁止美国zhuanli商标局在某些地区法院诉讼中转移律师费

发布日期:2019-12-19 作者: 点击:

2019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在Peter v.Nantkwest,Inc.案(第18-801号)中一致裁定,美国zhuanli和商标局(USPTO)不能在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45条提起的地区法院诉讼中将其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费用转移给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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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li法》为zhuanli申请人在联邦法院对USPTO驳回提出上诉提供了两条途径。《美国法典》第35章第141条允许申请人直接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但不允许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美国法典》第35章第145条允许申请人首先向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提出上诉,并允许申请人在那里提出新的证据。但是,第145条还要求申请人支付“诉讼的所有费用”

在涉及Peter诉Nantkwest,Inc.的第145条诉讼中,美国zhuanli商标申请局向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偿还第145条170年历史上第一次包括按比例支付的律师和参与本案工作的律师助理的费用。地区法院驳回了这项动议。上诉时,一个分裂的联邦巡回法庭撤销了上诉,但欧洲银行联邦巡回法庭随后撤销了上诉,认为美国zhuanli局无法根据第145条收回律师费。

在索托马约尔法官的裁决中,最高法院确认了联邦巡回法院。索托马约尔法官解释说,根据数百年前的“美国规则”的假设,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输赢,除非法令或合同另有规定。”索托马约尔法官驳回了美国zhuanli商标局关于美国规则不适用于第145条的论点,因为该法令不向胜诉方支付律师费。根据索托马约尔法官的说法,“他的法院从未建议任何法律免除对费用转移的推定”,包括那些没有明确向胜诉方支付律师费的法律。

索托马约尔法官接着解释说,“在普通的法定用法中,仅‘费用’一词从来没有被视为授权授予足够明确的律师费,以克服美国规则的推定。”在这方面,她指出,§145中的“诉讼费用”一词与拉丁费用类似,或“诉讼费用”。这一术语长期以来指的是在诉讼中通常收回的一类费用,而律师费传统上不属于这类费用。”她还指出,“费用”和“律师费”在各种法律中同时出现,转移诉讼费用,这表明国会理解两个术语应相互区别,互不包含。”

最后,索托马约尔法官声称,“zhuanli法的历史强化了国会不打算在第145条诉讼中转移费用,”他指出,美国zhuanli局迄今从未根据第145条要求其支付律师费,“[我]在后来的几年里,当国会打算在zhuanli法中规定律师费时,它明确表示。”例如,《美国法典》第35章第285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向胜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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