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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侵权代价:2倍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24-07-18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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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zhuanli侵权被判赔偿权利人300余万元一

重复侵权代价:2倍惩罚性赔偿!

 

   打印机芯是一种常见的电子零部件,主要应用于手持、便携设备上,最具代表性的用途是热敏打印机、银行手持 POS终端机和出租车票打印机等。然而,就是这样一件常见的产品,却引发了一起备受关注的zhuanli侵权纠纷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精某公司诉顶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zhuanli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顶某公司某型号的三款打印机芯(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精某公司的名为“打印机”的外观设计zhuanli权(zhuanli号:ZL201230072594.9,下称涉案zhuanli)。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法院鉴于顶某公司在其与精某公司上一起zhuanli侵权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故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顶某公司赔偿精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余万元,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顶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双方曾有数次交锋


  精某公司与顶某公司均是打印机芯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上述案件并非两家公司首次交锋,在此之前,双方已发生数起纠纷。


  2012312日,精某公司针对涉案zhuanli提交zhuanli申请,于2012103日获得授权。2022312日,涉案zhuanli因zhuanli权期限届满而终止。


  2017年,在对涉案zhuanli运营中,精某公司发现顶某公司推出的某型号打印机芯涉嫌侵犯涉案zhuanli权,于是在公证取证后于2018年2月将其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2019年3月29日,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顶某公司侵权成立,判令顶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精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顶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7日,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顶某公司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顶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然而,双方的争议并未停止。2021年初,精某公司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zhuanli权,于是在公证取证后,于2022315日将顶某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请求判令顶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等530万元。此外,其还主张因顶某公司在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乃至前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因此,该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事实上,顶某公司还曾针对涉案zhuanli提出过zhuanli权无效宣告请求,不过其请求未获得支持。20221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zhuanli权有效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针对精某公司的起诉,顶某公司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抗辩,主张涉案zhuanli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zhuanli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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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中院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zhuanli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zhuanli的整体形状、长短比例、各部件的相对位置等设计等均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三款产品虽与涉案zhuanli存在细微区别,但相对于前述其他部位的相同设计,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zhuanli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庭审中,顶某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欲证明涉案zhuanli属于现有技术,对此,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涉案zhuanli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顶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


厦门中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顶某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金额为100余万元,并综合考虑顶某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后,确定按照顶某公司侵权获利数额的2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据此,厦门中院一审判决顶某公司赔偿精某公司3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顶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两款产品并非顶某公司生产销售,其只生产了第三款产品,而该产品与涉案zhuanli相比,具有多个区别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一般消费者足以将二者进行区分。因此,该产品与涉案zhuanli不构成近似设计。其次,一审法院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占比为1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利润率约5.86%”以及“涉案zhuanli的价值贡献为30%”的事实认定错误。再次,顶某公司对产品进行了巨大幅度的修改,旨在回避涉案zhuanli的设计,并针对回避设计提交了zhuanli申请并获得授权,一审法院认定顶某公司存在重复侵权的主观故意,属事实认定错误。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驳回了顶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赔偿金额


 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高达300余万元的判赔额,而这也是当事人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


 对此,该案二审经办法官李润民表示,在侵权获利计算问题上,侵犯zhuanli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案中,因顶某公司未能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导致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根据zhuanli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依照精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设备制造业的利润率以及顶某公司自述的销售热敏打印机的品种、被控侵权产品的畅销程度等确定顶某公司生产销售热敏打印机的利润率、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占比以及涉案zhuanli的价值贡献度,已较为合理,并无不当。因此,顶某公司关于一审计算侵权获利数额依据的销售占比、利润率、涉案zhuanli贡献度错误等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该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李润民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有明确的请求内容和法定的适用要件。顶某公司在其与精某公司上一起zhuanli侵权纠纷案判决生效后仍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属于上述解释中规定的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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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 | 蒋小桐

审核 | 徐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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