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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阴阳师·晴雅集》电影角色形象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某传媒公司获得该片电影角色形象的授权,在授权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海报、视频上使用。然而,该电影因导演郭敬明卷入抄袭风波被下线,涉事传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底许可使用费和违约金、损失赔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裁定,将导演抄袭行为导致电影下线的情形归入被授权方可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认定授权方违反了诚信履行原则。
导演陷抄袭风波致电影下线
据了解,《阴阳师·晴雅集》改编自日本作家梦枕貘《阴阳师》,电影于2020年12月25日在中国内地上映,由郭敬明执导,该片仅上映11天就被全网下架。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片导演郭敬明曾在2020年12月21日被琼瑶等156名影视从业者实名联署公开信抵制其在综艺节目当导师,“向行业和社会发出强烈呼吁: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
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发表长微博,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公开道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某传媒公司与某电影公司签订一份授权合同,主要约定某电影公司授权某传媒公司在授权产品上使用电影《阴阳师·晴雅集》中角色形象及其附属衍生形象,许可使用费由保底授权费26万元及分成授权费构成。
合同另约定——
若因其他原因导致电影无上映或延后上映,或者影片中的主要演职人员在影片上映前后发表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不符的言论或行为不检点被公开批评,由此导致影响某传媒公司产品销售的,某电影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某传媒公司并全额退还许可使用费,也可协商迟延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在授权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海报、视频上使用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形象及内容,并已上架销售。涉案电影于2020年12月底在中国内地上映,但2021年1月5日后全国院线未继续排片放映。
2021年3月,某传媒公司向某电影公司发函称,由于涉案影片导演涉及抄袭的负面问题,导致电影下映,且网络媒体充斥对该影片及相关制作团队的负面评价,致使某传媒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授权标的实现商业目的,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某电影公司全额退还保底许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某传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电影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某电影公司向某传媒公司返还款项8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某电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电影的上映情况与涉案合同的履行存在重要关系,因电影导演的抄袭行为导致电影下线的,某传媒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涉案形象使用授权合同。某电影公司在涉案电影因导演的负面行为被联合抵制不再排片放映后,并未通知某传媒公司协商沟通合同履行等相关情况。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电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在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保证授权的合法性,还要确保电影的正面形象和正常曝光量。同时,这也为影视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警示从业者要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以诚信为本,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希望此类案例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视,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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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报、红星新闻、南方都市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