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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进店消费
如此“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是否侵权?
基本案情
“大润发”知名商标的权利人为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发现禹州一家店招为“大润發水果干果批发”的店铺,且支付宝收款账户名为“大润发水果干果批发”,微信收款账户名为“大润發水果干果店”。该公司认为该干果店在明知“大润发”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大润發”作为店招,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干果店与其商标“大润发”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影响了其企业商誉,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起诉该干果店。
判决结果
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其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被告从事的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大润发”核定使用服务中的“推销(替他人)”属相同服务。被告在门店招牌、微信收款账户名称中均使用“大润發”字样,在支付宝收款账户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均与原告主张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故应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某干果店立即停止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寄语
日常生活中,“小超市”为达到“引流”目的,在未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冠以“大名头”的现象并不罕见,这种行为很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侵权。在此提醒经营者在设计店铺招牌及取店名时,可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所取店名有无被他人注册,注意规避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尤其是在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营领域与行业,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更不能随便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信息来源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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